人工生殖作為現代醫學治療不孕的重要手段.對傳統自然生殖方式有重要補救作用。
人工生殖在對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形成沖擊的同時,也對現有法律制度提出挑戰。本文采用比較法學研究方法和實證分析法,對人工生殖的主要法律問題即人工生殖的理論基礎、人工生殖的法律關系、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代孕母的合法化以及復制研究的管制等問題進行深入理論研究,并結合我國的人工生殖立法現狀,在檢討其不足的基礎上,借鑒國外人工生殖的立法經驗,提出關于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構想。全書共分八章:
第一章:人工生殖概述。
本章首先介紹了人工生殖技術的溯源、發展及國內外的應用概況,并結合每種人工生殖方式的技術特點和社會接受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人工體內授精、人工體外授精、代理孕母和無性生殖四種。無性生殖因改變了傳統的依靠男女兩性的結合孕育生命的特點,遭到國際社會的普遍禁止,因此無性生殖不作為本章討論的范圍。人工生殖代表著人類對自身生殖過程的認識和主宰,使眾多不孕患者的生育夢想因此變為現實,同時也使得他們的生育選擇權增加,具有重大的時代意義;但人工生殖技術作為治療不孕不育的醫學手段,它永遠是人類不得已情況下的醫療行為,它屬于非自然的通過人工擬制方式生育子女的行為,它體現的是人類的互助精神。
第二章:人工生殖的理論基礎。
本章分別從倫理道德層面和法理學層面分析論證人工生殖的理論基礎。人工生殖有利于促進不孕夫妻的婚姻美滿和家庭幸福,醫學實踐證明人工生殖不存在遺傳缺陷,其不僅不違背現代倫理觀念,而且有助于實現倫理規范的終極目標——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生育自由作為人的一項基本人權,其先于憲法而存在,無論憲法中有無生育自由的規定,均應得到憲法的保障;生育自由的內涵決定生育自由的保障范圍,本文認為生育自由的核心在于保障人運用自身的生殖功能生育與自己有血緣聯系的下一代,不孕癥患者在征得他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借用他人的生殖功能和生殖技術生育子女,人工生殖無損于公序良俗應當得到法律的許可,人工生殖將因法律的許可而成為憲法的保障范圍,筆者認為其應當受到憲法的保護。
第三章:人工生殖的比較法考察。
通過對兩大法系中人工生殖應用較廣泛國家的相關立法例的介紹和比較,了解各國對于各種人工生殖方式的態度和管制模式,從而摸索當前人工生殖立法的主流趨勢與走向,并以之為借鑒,為我國人工生殖法的構建提供立法經驗和理論支持。綜觀各國立法:普遍允許實施人工體內授精和人工體外授精,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的確定基本遵循“分娩者為母親,同意實施手術者推定為子女的父親”的規則;為避免推定有誤,通過親子推定之否認制度補救親子推定制度造成的事實錯誤。為了確保人工生殖的目的,生殖細胞捐贈者與所生子女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立法的主要不同在于:1.關于認定父母身份的立法方式不同。英美國家基本采取親子推定原則確定子女的父親,而大陸法國家則傾向以同意為條件推定分娩者的丈夫為子女的父親。2.是否開放代孕母和開放的條件存在較大不同。英美法系國家有限度開放代孕母,并通過法院聽證與行政許可相結合的方式對代孕母實施有效管制;大陸法國家則明確禁止代孕母行為。3.總的來看,英美法系國家較大陸法系國家立法進程快,對于代孕母持較為寬容的態度。國際立法例的介紹分析在啟示我國盡快進行人工生殖立法的同時,也為我國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直接經驗。
第四章:人工生殖的法律關系。
本章主要分析探討實施人工生殖所產生和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基于人工生殖契約不同于普通醫療契約的特點所在,主要圍繞人工生殖當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生殖細胞的性質、權利以及人工生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研究,同時針對代孕契約的復雜性,從有利于保護代孕雙方合法權益的角度探討了代孕契約的性質和法律效力。
第五章: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
傳統民法中父母子女關系的建立,血緣與懷胎是母親同時具備的要素,法律上菲以兩者作為認定母子關系的指標。隨著醫學科技的發達,人工生殖技術使得血緣與懷胎間的相連性不再理所當然,不孕夫妻可以借用他人的精卵通過體內或體外授精,使妻孕育分娩子女,甚至可以將不孕夫妻的受精卵植入他人的子宮懷胎分娩,使得人類的繁衍可以在血緣之外的母體進行。生殖科技對現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諸多挑戰,人工生殖子女之父母身份認定問題尤為突出。為避免因采用特殊規則形成人工生殖子女為特殊子女的不當認識,立法上應力求采用與自然生殖同樣的父母認定標準確定人工授精子女的親子關系,即依據出生事實確定誰是母親,根據婚生推定及否認制度確定誰是父親,丈夫的術前同意限制其對子女的婚生否認權的行使;立足于有限開放代理孕母的觀點,確定代孕子女的父母身份時,法律應突破傳統的分娩者為母親的觀念,通過特殊立法規定遺傳父母為代孕子女之法律父母。
第六章:人工生殖的代孕母問題研究。
代孕是子宮有缺陷的婦女實現自己生兒育女愿望的唯一途徑,但由于代孕母改變了傳統倫理遺傳母與懷胎母為一體的特點,遭到了理論界的多數反對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禁止。禁止代孕是否符合法理精神和憲政理念?本章從宗教、倫理道德、女性主義、法理學等層面展開剖析論證,并結合英美等國開放代孕增進人類福祉的立法現實,通過法理學視角剖析開放代孕母的法理基礎,分別從法理上的無傷害不禁止原則、正義原則及維護人的追求幸福權和家庭權幾個方面深入論證代孕母的法理依據所在,并結合我國實際提出開放借腹代孕的立法建議。
第七章:人工生殖的復制問題研究。
復制是無性生殖,它通過人類的單細胞發育成胚胎,復制人沒有父母親。本章以復制技術的分類為基礎,通過比較兩種復制的不同特點、功能和國際立法態度,推導出我國應當反對生殖性復制、贊成治療性復制的理由所在,并從倫理與法律等層面予以分析論證。文章認為:從國家利益和人民健康的需求出發,應該采取支持治療性復制的研究和胚胎干細胞研究的態度,因為它對再生醫學的發展、人類諸多疑難重癥的治療及人類生物醫藥的發展將產生突破性飛躍,前景非?捎^?茖W無禁區,但科學行為必須有規范,我們只要在科學、倫理與法律間找出合理的平衡點,形成它們的良性互動,就可實現對科學研究的有效指導,發揮法律對科學研究既保護又監督的作用。復制盡管與一般的人工生殖方式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其作為人工生殖方式之一確無爭議,對復制技術的規制可一并在未來的《人工生殖法》中處理,既保持了人工生殖方式的完整性,又不致因另外頒布《復制法》而擴大立法成本。
第八章:代結論:我國人工生殖立法現狀與檢討。
我國衛生部基于生殖科技發展的需要,頒發數個規章文件規范人工生殖的管理和應用。文章在檢討現行立法存有不足的基礎上,提出構建我國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構想,并擬定了人工生殖法的條文。為確保人工生殖技術安全、有效和健康發展,規范人工生殖的應用和管理,保護不孕夫婦和人工生殖子女的合法權益,我國應立法規范人工生殖。立法應當在原有規章基礎上完善以下內容:專設人工生殖管理局作為人工生殖的主管機關;限制開放不孕夫婦提供生殖細胞的借腹代孕;贈加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的規定;人工生殖子女享有一定的知情權;允許開展治療性復制研究。文章最后,將就因人工生殖引發的對法律與倫理的關系問題的思考談談自己的認識:法律規制的真空地帶依靠倫理發揮自身的協調、過渡作用,但倫理道德規范的局限性決定了其規制人工生殖的過渡性,實現倫理道德的法律化是完成過渡期的最有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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