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的公布
和施行,在該解釋正式出臺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向社會公布《征
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盡管該意見稿與《解釋(二)》
的內容存在差別,但是基本相同的內容也大量存在,本書在修訂
前已將《征求意見稿》作為重要參考內容而置于本書相關部分之
中,而《征求意見稿》與《解釋(二)》基本相同的內容,也當
然為《解釋(二)》的內容所替代,因此,此次修訂對本書的框
架和基本內容沒有產生大的影響。為便于讀者閱讀,現將本書架
構方面的修訂與基本內容的修訂分別說明如下:
本書架構方面的修訂:第三部分第五個問題的副標題修訂
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
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
為原告和被告;第七部分第二個問題的副標題修訂為: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
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
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
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書內容方面的修訂:《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
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
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在本書第一部分第一個問題、第二問題
及第三個問題中修訂;第八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在本
書第八部分第一個問題中修訂;第九條、第十條在本書第三部分
第二個問題中修訂;第十一條在本書第三部分在第五個問題中修
訂;第十六條在本書第七部分第一個問題中修訂。除此之外,本
書緒言部分第二個問題及第三個問題對應的部分也進行了修訂;
本書第三部分第二個問題中根據新公布的《破產法》和《公司
法》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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