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法理學者,必須對部門法有深入的了解。因為
法理學的知識與制度之根基在刑法、民法和訴訟法等部門法
中。然而,對部門法的生疏是我國許多法理學者普遍性的學
術缺陷。法理學自恃學科的宏觀性,非常注意與哲學的聯
系,但卻很少有學者對部門法學精通。這一點形成了與歐美
法學家的鮮明對照。在歐莢法學的本體等宏觀問題主要是由
哲學家來研究的,他們把其稱為法哲學。法理學則主要是由
法學家來研究的。但在我國由于法學起步較晚,大家都忙于
知識的引進與介紹,學科之間的交叉研究尚未形成風氣。各
學科之間的壁壘及門戶偏見還在相當程度上存在,F在專業
知識的分化越來越細,這一方面加速了知識爆炸的速度,另
一方面則更強化了學科的門戶之見。尤其是我們對專家的尊
重,使得人們對知識性的缺陷不以為然。這究竟是社會出了
問題,還是人出了毛病?我們沒有進行過認真的分析。面對
知識海洋我們越來越惶恐,不知道該朝什么方向去努力。我
們一方面提倡學科的交叉與融合,主張寬泛的知識。另一方
面專業知識的增長又壓得緩不過氣來,忙著追尋探索新的知
識。即使是這樣我們在許多時候仍然不知道中國法學向何處
去。西方法學的眾多流派我們都在學習, 中國的現實問題也
需要我們去解決,法學的中國化已經成為不能回避的問題;
中國法學的流派化意識也在覺醒。中國法學呈現繁榮的局面
似乎已經到來,各種名目的專著已經使我們應接不暇。盡管
我們的研究還不是很成熟,還有許多要總結的地方,但是法
學的繁榮已使傳統學科感覺到壓力。法學幾乎已成這個時代
的顯學,在法學興盛的大潮中,法律學人都在做著自己的貢
獻。這本《修正的法律解釋理論》是吳丙新博士近幾年在
攻讀法理學博士期間系列作品的小結,蘊含了作者對法理學
與刑法學的獨特理解,也算是二級學科之間的交叉研究吧。
這又為繁榮的法學增添了一束小花。
刑法解釋屬于整個法律解釋學的范疇,但它有自身的特
點。這一特點源自刑法本身的特殊性。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可
以深化刑法領域的法制建設。按嚴格法治論者的早期設計.
在刑法領域無需解釋,因而反對解釋的原則一直在刑法學界
有很強的聲音。罪刑法定的原則也要求司法過程中應該是適
用法律而不是解釋法律。法律的文字不容違反,對法律最好
的解釋是法律本身,是法官解釋刑法的時候所奉行的格言。
法官是去發現已經存在的刑法。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理
解,而不在于字義。罪刑法定僅僅有原則上的含義,是法官
理解法律的指導思想。隨著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從絕對主
義走向相對主義,刑法解釋似乎又遏春風,關于刑法解釋的
討論又興盛起來。但刑法解釋與其他部門法的解釋還不相
同,研究者無論如何也繞不過罪刑法定原則的“陰霾”。因
為放棄罪刑法定的原則無異于放棄刑法領域的法制。所以,
如何在刑法申既有解釋又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就成了研究
者面對的難題。還有在傳統刑法理論中的類推制度,已被宣
判為“死刑”,但考夫曼提出的法律思維的類型化理論,又
迫使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一一法律思維究竟是什么?法律思
維方式究竟有哪幾種類型?在傳統理論中人們倡導根據法律
進行推理,類型化思維是否背離了這一原則?另外反省性思
維是否和根據法律思維的模式一致?吳丙新博士重達了法官
的思維,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進行目光的來回穿梭,這就意
味著法官不能機械地司法,而必須在解釋中使刑法獲得效
力。在本書中吳丙新還研究了刑法的實體淵源問題。我認
為,如果刑法的淵源是多元的,那么這個多元的淵源究竟是
制定法還是超越制定法,這對刑法的嚴格性又是一個新的挑
戰。對諸如上述提到的這些問題,我們究竟是堅持司法能動
主義,還是奉行司法克制主義,就嚴肅地擺到了每一法學研
究者和應用者面前。我們必須有一個鮮明的態度。否則我們
的理論和行動就無法展開。我個人認為在中國目前的形勢
下,在刑法領域應堅持司法克制主義,這不僅是罪刑法定原
則的要求,更主要的是我國的主流文化對法律規則的輕視.
迫使我們必須改變我們對規則靈活多變的態度。沒有對規則
的嚴肅姿態,法制根本無法實現.
從哲學的角度看,解釋可分為兩種:獨斷性解釋與探究
性解釋。法律解釋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獨斷與探究的結
合。但就刑法領域來說,解釋的獨斷性是其最鮮明的特征。
因為刑法解釋總的來說是堅持司法克制主義的立場。刑事法
律的含義被認為無需太多的探究,法官所發現的是那種已經
固定在刑法典中的意義。在規范刑法學的研究中,法官要探
究的是個案事實的刑法意義。因而,在刑法學界主張法官造
法的不是很多。法律解釋的獨斷性要求法官在解釋刑法的時
候,只能使用法律發現方法。當然這種觀點也受到了挑戰。
因為在哲學解釋學看來,所有的理解都是創造性理解,發現
本身就意味著創造。但我們認為,哲學解釋學意義上的創造
與刑法學者所理解的創造并不是同一個概念。在德國法學家
的理論中,有一個法律解釋的射程理論,只要是不超越法律
文義射程的都被視為發現。從法律解釋的最基本特征是獨斷
性來看,法官解釋刑法應該是去發現已經固定在刑法里的法
律意義。對刑法解釋的這種要求,是防止專制的必要手段。
吳丙新在本書中又一次強調了刑法解釋的合法性原則。
但與絕對法制主義不同的是。他在合法性原則的基礎上又堅
持解釋的妥當性。這可能是刑法學走向相對主義所帶來的某
種影響。本來刑法的解釋目標很清楚,那就是把不清楚的刑
法意義在個別案件中講清楚,去發現刑法意義的客觀性。但
在今天的認識水平下,哲學解釋學已經宣布了絕對的客觀與
絕對的主觀是不可能的。對刑法的解釋目標來說,人力所能
達到的毋寧是主體間性,是前見與當下的視域融合。哲學解
釋學為傳統解釋學提出了難以解答的理論問題。其對刑法科
學來說等于徹底宣告了罪刑法定的不可能性,或者說宣告放
棄了理解的標準。這種放棄,實際上是等于說刑法典作為文
本沒有任何意義。哲學解釋學的這種說法理所當然地遭到了
法學界的反駁。法學界里有傳統的客觀性理論,有限地承認
了主觀性在理解過程中的地位,在堅守相對客觀性的同時批
判了絕對的主觀性。在法治論者看來,刑法解釋的目標是明
晰刑法在個案中的法律意義(最高司法機關的統一刑法解
釋是明晰模糊法條的含義)。
刑法作為法學各學科中最成熟的學科,有相對穩定的理
論體系,有非常廣闊的應用空間或實踐價值。這固然令刑法
學者感到欣慰,但同樣明顯的是,這也對研究者帶來了許多
問題。其中最明顯者是,固有的體系難以有大的突破。犯罪
構成作為刑法學的核心概念,奠定了刑法學理論的基石。在
此基礎上所構建的理論體系對后來的研究者來說只能是修修
補補,學科的突破性發展難為了一代又一代的刑法學者。刑
法學也像整個法學一樣面臨著向何處去的問題。我們看到.
最近刑法學家正在進行方法論方面的研究,試圖用方法論的
介入為刑法學的發展增添新的活力。我從一個法理學者的角
度看,這種探索無疑是有意義的。我們對刑法學的本體問題
已經探討了很多,引進方法論肯定會對刑法學的發展帶來新
的生機。這當然不是說關于刑法本體論的探討沒有意義,只
是強調刑法學的研究,在本體論取得相當成就以后,轉向方
法論的研究是學科發展的需要。我國刑法法制的建設需要刑
法方法論的支撐。所以我覺得,吳丙新關于刑法解釋立場與
方法的研究,像其他學者的研究一樣對促進刑法學研究的轉
向及發展會起到積極作用。作為我帶的第一位博士,丙新為
學為人都很謙恭,也為師弟、師妹們作了表率。望其在今后
的日子里不斷努力、繼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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