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結構,既是一個法學課題,又是一個經濟學課題,也是一個
社會學課題。本書的出發點和目的是試圖揭示并研究公司治理結構的核
心內容——控制經營者的理論與制度,以期推動公司治理結構研究的深
入并促進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制度的完善。
本書首先提出了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治理結構控制經營者重要
的制度基礎,正是有了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才有了公司兩權分離的現實及
兩權分離的理論,公司兩權分離的現實及其理論,才又導致了股東與公司
經營者間的委托代理及代理成本問題理論的產生。上述制度和理論共同
構成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客觀基礎,而這些制度和理論共同揭示了公
司治理結構制度安排的核心內容是有效控制公司的經營者。公司社會責
任理論的勃興,僅在公司治理目標上引起紛爭,并沒影響到有效控制公司
經營者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內容這一結論的確立。
現代社會的法律,都蘊涵著明確的現代理念,亦即法律價值與價值追
求。作為整體的現代法律,承載著人類全面追求自由、安全、公平、正義、
效率的美好理想,但在不同的法律部門,在全面兼顧法律理念的同時,又
有著自身價值取向的側重和優先的價值目標追求,各個單行法亦如此,各
個單項的法律制度更是如此,法律正是在各個法律部門、各個單行法和各
項法律制度不同的價值追求的沖突和配合中實現整體法律理念和價值追
求的和諧統一。公司法是營利組織的組織法和行為法,不管是政府規制
也好,公司自治也好,都必須首先確保公司這一營利組織的理性目的的實
現,同時兼顧公平和交易安全。公司法理念和價值取向一旦確立,作為實
現公司法理念與價值取向的驅動器和運作平臺的公司治理結構及其運作
制度的理念與價值取向便自然而然地凸顯出來。公司治理結構制度理念
與價值取向的明晰,為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分析和制度安排的完善提供了
方向和坐標。
公司應當為誰所有?又應當為誰而治?的確是公司治理結構領域爭
論的熱點問題。這個問題的討論對公司治理所追求的目標影響很大,頗
具理論和實踐意義,非常重要。但這個問題的討論,沒有影響和動搖公司
治理結構有效控制經營者的核心內容。通過對頗具代表性的幾種不同公
司治理結構制度安排模式的分析,除了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安排追求的治
理目標和具體實踐有所差異外,在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安排的核心內
容——有效控制公司經營者方面,卻是異乎尋常地一致。公司法和治理
結構的演進、完善,甚至大規模的公司法改革,都是圍繞實現公司治理結
構這一核心內容而進行的?梢,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安排,有效控制
公司的經營者,提高公司運作效率,不但是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安排的核心
內容與追求的核心目標,而且已經成為公司法的核心內容與追求的核心
目標。
各主要國家公司治理結構控制經營者的制度安排的現狀和特點,都
源于其歷史文化傳統、資本市場發育程度、股權結構狀況、政治法律制度
等社會條件。實踐證明,這些不同模式的公司治理結構都取得了很大的
成功。但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生活條件的變化,也都暴露出了一定
的問題和漏洞。這些問題和漏洞,一方面表現為制度本身的漏洞與不完
善之處,另一方面表現為與發展了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生活條件的不
適應。為此,各國都在學習他國的成功經驗,根據本國國情發展和完善自
己的制度,及時克服制度本身的缺點,促進公司健康發展。這種比較研
究,為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控制經營者制度安排的改革與完善提供了可資
借鑒的方法和經驗。
我國公司企業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而且是在整個社會和經濟體制
轉軌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理論研究雖然取得了很多成果,
但總體不夠深入。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框架雖然確立,但很不完善。因
此公司治理結構制度表面化和形式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形骸化,
公司經營者受不到有效控制,內部人控制和內部人掠奪情況令人觸目驚
心。公司治理結構制度的應然性和實然性反差太大,公司治理結構制度
實施質量低劣,公司治理效率低甚至無效率。這種狀況危害了公司的健
康發展,導致公司存在的理性目的難以實現,也給社會帶來了種種損害,
因此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制度亟待改革和完善。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核心問題是公司經營者得不到有效控制,
既沒有有效的監督約束,也沒有有效的激勵約束,因此經營者獨裁專橫、
恣意濫權、掠奪所有者財富、經營管理腐敗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導致公
司治理結構制度安排的核心內容無法實現、核心目標丟失。公司生活存
在如此嚴重的問題,除了法律制度有諸多缺陷漏洞的原因外,還有更深層
次的政治生活條件、經濟生活條件、文化傳統原因,現實社會生活條件排
斥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法律制度精神與理念的實踐,影響著現代公司治
理結構法律制度的深層認同和社會效果。正如土壤、氣候等自然環境條
件不接受異地生物品種一樣,我國現有社會環境條件與現代公司治理結
構制度安排的核心內容、核心目標實現的應然的社會環境條件相差甚大,
致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徒有其形而無其神。因此,解決公司治理結構有
效控制經營者的核心問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改造
其生存和有效發揮作用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條件則更為重要。
我國《公司法》在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針對實踐中的公司治理
問題和立法漏洞,立法者圍繞有效控制公司經營者,進行了大膽革新,改
革完善了我國公司的股東大會制度、董事會制度、監事會制度,在上市公
司中引進了獨立董事制度,并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和對控制股東、公司
經營者的約束和激勵?傮w上講,公司法的修訂是頗有成效的,但新《公
司法》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監督模式的規定尚值得商榷,監督者的重置
很可能導致監督的無效率,對董事會職能、法人代表等問題也改革得不到
位。貫徹落實公司治理結構控制經營者的核心內容,還要改善其發揮作
用的條件:首先,要借鑒《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的規定加強我國公司
內部控制,完善的內部控制是落實公司治理措施的保障。近年來上市公
司的財務問題與內部控制失效有很大關系,因此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將是
全球發展趨勢。其次,必須改善我國法治環境,樹立起法律神圣、法律至
上、依法行為的社會習慣和現代文化,為公司治理結構控制經營者制度有
效作用奠定基礎。最后,要改善我國現存政治生活條件所形成的政企不
分、公司經營者官本位化以及只對政府負責,不對公司和投資者負責的問
題,解決我國經濟生活條件所導致的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問題,實現
公司所有者多元化、公司股權結構合理化,在所有制結構上國家資本要逐
步退出競爭性領域,以使公司治理結構制度植根于現代經濟生活條件之
中。只有如此,公司治理結構法律制度才能有效運作,公司治理結構有效
控制經營者的核心內容和核心目標才能貫徹與實現,公司運作才能高效
率,公司的自身目的和社會價值才能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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