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政府干預經濟活動的最直接
體現。十一五規劃就為我國未來五年內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并
設定了一系列的“指標”。就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功用而言,五年規劃與計劃
法律制度有著相同或者類似的地位。那么,五年規劃與計劃法律制度的關
系是什么?有著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劃條款是否為計劃法律制度的體
現?本期“專題研究”欄目將深入探討經濟法治中的五年規劃,并以十一五
規劃為例對規劃與計劃法的區別和聯系進行了分析。
制度經濟學以產權明晰公司的邊界,以契約界定公司的實體,據此,破
產法將改變企業原來的合同束,并根據新的合同束界定利益相關人對企業
的產權,產權界定清楚可以激勵相關人為提高破產效率去行為。本期“理論
研究”欄目“中國破產法實施的法律經濟分析”一文從法經濟學角度,提出
了破產法的契約和產權理論,并在此基礎上對破產法實施的成本收益以及
影響我國破產法實施的因素加以分析。
股權分置改革在摸索中前進,對此新課題,經濟、金融、法律、監管、投
資者、大股東等多方密切關注,進而在對價問題上產生嚴重分歧。正確認識
和把握對價,不僅關系到股權分置改革的合法性問題,更關系到國有資產
是否流失的大問題,還關系到投資者的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穩定。那么,應怎
樣看待股權分置改革的對價?“股權分置改革對價的改革觀”一文視角獨
道,指出對價的本質就是改革的成本,誰支付對價就是誰承擔改革的成本。
詳見法制頻道“改革論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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