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9316
- 書名:民法通則手冊(法律掌中寶系列)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7年4月
- 入庫時間:2007-5-23
- 定價:10
圖書內容簡介
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1950年代,全國人大常
委會曾著手起草民法。從1979年到1982年起草了民法草
案四稿。由于民法牽涉范圍很廣泛,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
剛開始,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的條件還不成熟。從1979年開
始,陸續制定了一批與調整民事關系有關的經濟合同法、涉
外經濟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婚姻法、繼承法等。但是,
民事活動中的一些共同性的問題,如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
位、民事法律行為、民事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時效等,
還缺乏法律規定。為使民事活動有法可循,調整民事關系
有法可依,特別是因為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的一個重要的
法律部門,為了給我國剛開始幾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提供法
律保障,急需要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的問題作出法律
規定,于是立法機關在民法草案(四稿)的基礎上,起草了
民法通則草案,并于1985年11月提請六屆全國人大常委
會第十三次會議進行初步審議。在對草案廣泛征求意見,
作了許多修改的基礎上,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
議審議決定將民法通則(草案)提交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
議審議,并在本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制定民法通則是國家
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它對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動
中的合法權益,適應改革、開放、搞活的需要,加強運用法律
手段管理經濟,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通則有以下主要內容:
(一)民法通則的調整范圍和基本原則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
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由于民法是以法律形式
反映商品經濟關系的,而商品交換的當事人的地位和權利
是平等的,在民事關系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民法的
基本原則。
(二)關于主體
公民(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世界各國民法都給予重
點規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
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為適應商品經
濟發展而涌現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因為家庭聯產
承包責任制的改革而出現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為解決他們
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問題,民法通則分別對他們作了規定。
法人和自然人一樣,是民事權利的主體。它是具有民事權
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
事義務的組織。建立法人制度,對于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
開放,具有重要作用。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以下四
個條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第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第四,能夠獨立承擔民
事責任。民法通則規定了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和
社會團體法人。
(三)關于民事法律行為
由于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行為應遵循自愿
原則。民事法律行為還應當遵循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
的原則。除此之外,還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代理活動越來
越多,有不少代理活動手續混亂、權限不清、責任不明,無權
代理、越權代理等問題時有發生。民法通則對這些問題作
了相應的規定。
(四)關于民事權利
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人
身權、知識產權。民法通則強調要保護全民和集體所有的
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破壞;同時規定保護公
民個人的合法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破壞或者
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債權是民事主體重要的財產
性權利。債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
得利之債。民法通則對人身權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
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對知識產權規定了著作
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五)關于民事責任
為了切實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民法通則對公
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侵害他人財產、
人身權利的,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債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
任。在歸責原則上確立以過錯責任為原則,即對有過錯的
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一些雖然沒有過錯的行為,法
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為貫徹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
解釋,最為重要的是《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此司法解釋共有二百條。
民法通則施行后,中國的民事立法取得了重大成就。
在民事主體方面,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
企業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在財產權方面,物權法正在制
定過程中。在債權方面,把過去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
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重新整合,制定了統一的合同法。除此
之外,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制定了擔保法。在知識產權方
面,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中國的民法典也正在研究、起草過程中。2002年12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被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
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圖書目錄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第四條 [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六條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則]
第七條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第八條 [適用范圍]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第十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的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條 [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二十三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二十五條 [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定義]
第二十七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定義]
第二十八條 [“兩戶”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 [“兩戶”民事責任的承擔]
第五節 個人合伙
第三十條 [個人合伙的定義]
第三十一條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條 [合伙財產]
第三十三條 [合伙字號與經營范圍]
第三十四條 [合伙的內部關系]
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
能力]
第三十七條 [法人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條 [法人的清算]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四十一條 [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條 [經營范圍]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的終止]
第四十六條 [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清算]
第四十八條 [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
第四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 [法人資格的取得]
第四節 聯營
第五十一條 [法人型聯營]
第五十二條 [合伙型聯營]
第五十三條 [協作型聯營]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五條 [實質要件]
第五十六條 [形式要件]
第五十七條 [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 [無效民事行為]
第五十九條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六十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
第六十一條 [無效、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條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二節 代理
第六十三條 [代理及其適用范圍]
第六十四條 [代理的種類]
第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的形式]
第六十六條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法律后果]
第六十八條 [轉委托]
第六十九條 [委托代理的終止]
第七十條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的定義]
第七十二條 [所有權的取得]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四條 [集體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五條 [個人財產所有權]
第七十六條 [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 [社團財產]
第七十八條 [共有]
第七十九條 [埋藏物與拾得物的歸屬]
第八十條 [土地使用權與承包經營權]
第八十一條 [自然資源使用權及承包經營權]
第八十二條 [經營權]
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系]
第二節 債權
第八十四條 [債的定義]
第八十五條 [合同的定義]
第八十六條 [按份之債]
第八十七條 [連帶之債]
第八十八條 [合同的履行]
第八十九條 [債的擔保]
第九十條 [借貸之債]
第九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第九十二條 [不當得利]
第九十三條 [無因管理]
第三節 知識產權
第九十四條 [著作權]
第九十五條 [專利權]
第九十六條 [商標權]
第九十七條 [發現權、發明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第四節 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 [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 [姓名權、名稱權]
第 一 百 條 [肖像權]
第一百零一條 [名譽權]
第一百零二條 [榮譽權]
第一百零三條 [婚姻自主權]
第一百零四條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兒童
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一百零五條 [男女平等]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歸責原則]
第一百零七條 [民事責任的免除]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的清償]
第一百零九條 [因保護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損
時的賠償和補償]
第一百一十條 [法律責任的競合]
第二節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約責任的一般條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賠償責任與違約金]
第一百一十三條 [雙方違約]
第一百一十四條 [防止損失擴大]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時的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因上級機關的原因違約時的
責任承擔]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害財產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職務侵權]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產品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
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正當防衛]
第一百二十九條 [緊急避險]
第一百三十條 [共同侵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 [混合過錯]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平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
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普通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六條 [短期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七條 [長期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八條 [當事人自愿履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一百四十一條 [特殊規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一般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涉外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動產所有權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五條 [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六條 [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七條 [涉外婚姻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涉外扶養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九條 [涉外繼承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五十條 [公共秩序保留]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補充
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法生效前的國企法人資格]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不可抗力的定義]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期間的計算]
第一百五十五條 [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第一百五十六條 [生效日期]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1988年6月3日)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1998年10月25)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2004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2005年12月18日修訂)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1992年7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節錄)
(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節錄)
(1996年8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
(1998年4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節錄)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節錄)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節錄)
(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
(2002年12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節錄)
(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錄)
(2002年8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節錄)
(1990年9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節錄)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節錄)
(2006年12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節錄)
(1993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節錄)
(1994年10月27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節錄)
(1995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節錄)
(1995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節錄)
(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節錄)
(2000年7月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錄)
(2003年10月28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002年4月4日)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6月25日)
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1994年8月30日)
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自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辦法
(2003年8月1日)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
(2006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
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
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
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
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
(1997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
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