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重要的有關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法。它規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具體程序和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便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便于人民法院依法正確、及時地審理民事案件,保證民商事法律的正確實施。它是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遵循的法律規范,也是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遵循的行為準則,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法律依據,F行民事訴訟法是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16年來,民事訴訟法對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利益關系日趨多樣化,民事糾紛也隨之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就提上了議事日程。
針對審判工作中存在的急需解決的申訴難、執行難等問題,2007年lO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決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該《修改決定》共19條,對審判監督程序和強制執行程序作出了必要的修改補充,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特殊情形應延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钡谒痉▽嵺`中,有的再審事由可能2年后才發現,如果按照“2年內提出”的規定,就不能申請再審,這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2年后才發現某些再審事由的情形,《修改決定》將原規定改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具體事由。再審的具體事由是人民法院審查、判斷應否啟動再審程序的理由或根據!吧暝V難”,主要難在應當再審的案件未能再審,應當及時再審的案件長期未能再審。為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問題,《修改決定》進一步將再審事由具體化,把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有利于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修改決定》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再審。這些具體情形包括: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此外,《修改決定》還明確,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3.明確規定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既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實踐當中導致當事人多頭申訴、反復申訴,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復審查。這次修改,《修改決定》刪去了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規定,保留了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規定。這樣既可以避免多頭申訴、重復申訴,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及時地審理案件。
4.明確再審案件的審查期限為3個月。再審程序是保障當事人申訴權利的操作規程。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未規定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期限。這次修改規定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符合條件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5.完善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制度。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可以因4種情形而提出抗訴,對于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這次修改,主要從兩個方面完善了有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①將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事由進一步具體化,使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和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條件完全一致。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5種情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的4種情形。法院決定再審的5種情形中,除第1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外,其他4項與抗訴條件完全相同。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改變了這種做法,實行檢察機關抗訴理由與法院再審理由的完全統一。②明確規定了抗訴案件進入再審程序的期限,即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6.擴大了拘留適用的對象,提高了罰款數額。罰款、拘留等是民事訴訟中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也是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的保障。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措施的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罰款數額過低、拘留適用對象過窄,此外,在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情況下,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僅規定可以罰款,未明確規定是否可以拘留。由于罰款數額過低、拘留措施的適用對象有限,已經不足以震懾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因此,《修改決定》加大了對妨害執行行為的處罰力度,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①明確規定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除可以進行罰款外,對仍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還可以予以拘留,從而有利于促使有關單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②提高罰款的數額。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l 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3萬元以下!缎薷臎Q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提高到人民幣l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的幅度是原規定的10倍。
7.增加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被執行人住所地不在一審法院轄區內,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較為困難;而在通常情況下,給付金錢或交付財產的案件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既有利于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采取執行措施,掌握被執行人財產的變動情況,也有利于節約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同時,考慮到如果所有的生效判決、裁定一律由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有些案件可能會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反而難以執行等因素,《修改決定》將其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边@樣規定,既保留了由第一審法院管轄的規定,也增加了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可以使債權人在實現自己債權的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執行法院,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此外,考慮到根據“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這一標準,只能確定地域管轄,不能確定級別管轄,不便實際操作,因此,《修改決定》還將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限定為“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法院,這樣規定有助于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8.將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為2年。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司法實踐中,不少債務人履行義務需要較長時間,申請執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債務人履行債務,也不利于當事人達成和解。而且,有的當事人如在期限內未申請執行,就不能得到法院保護。為此,《修改決定》將其確定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蓖瑫r明確了這一規定中所說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9.強化了執行措施,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為了有效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維護法律和司法的權威,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改決定》對執行程序作出相應修改補充,主要從3個方面作了規定:①增加了“立即執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員在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之日起,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以后,就轉移隱匿財產,執行通知反而給被執行人逃避債務的行為提供了機會。為此,《修改決定》增加了1款規定,即“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②增加了財產報告制度,F實生活中,有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但是故意拖延不履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修改決定》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雹奂哟罅藞绦新搫訖C制。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促使當事人履行判決、裁定的措施,為了促使當事人更好地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這次規定了“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10.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執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有的執行人員違法或不當實施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消極執行等現象,這是產生“執行難”的原因之一。為此,《修改決定》從3個方面作了規定:①增加了對違法執行行為進行救濟的規定,明確賦予當事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權利,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边@一規定,填補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違法執行行為進行程序上救濟的空白,標志著我國執行救濟法律制度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水平。②針對有的執行案件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干擾,長期得不到執行等情況,賦予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執行法院的權利,即:“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币郎鲜鲆幎,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是申請人提出變更執行法院申請的前提條件。③賦予案外人通過異議和訴訟維護自己實體權益的權利。針對修正前的民事訴訟法對案外人的異議僅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員進行審查,而未規定具體的審查程序,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程序權利難以得到保障之情形,《修改決定》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刪去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一章。198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只適用于國有企業。為了解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程序問題,1991年頒布實施的《民事訴訟法》第19章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如: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出公告;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等。200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已經對破產還債程序作出統一規定,而且適用于全部企業。因此,《修改決定》刪去了現行民事訴訟法“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一章。
從以上內容不難看出,本次民事訴訟法關于審判監督制度和執行法律制度的修正,就是為解決“申訴難”、“執行難”等問題,為當事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更為充分的救濟途徑,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于保障司法公正,兼顧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都將起到積極作用。但是,本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正是局部修改,而不是全面修改,審判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還有待于將來通過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改予以解決。
本書是為了有助于讀者理解和掌握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特別是經過這次修訂而增加、補充和修改了的有關規定而撰寫的。本書根據民事訴訟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訴訟的基本理論,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實踐,吸納了最新的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內容,對民事訴訟法的內容逐條進行了較為全面和準確地闡釋,尤其注重對新增加或修改的法律條文的闡釋。由于水平有限,不足之處,敬祈讀者指正。
國家法官學院金俊銀
20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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