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法律理論有關正義概念的論述,猶若一座巴貝塔,或朝平行線進行,或朝多角形進行,甚至有如仙女散花似的凌空飛舞,法律的坐標——正義——模糊了。因此,什么叫做法律,也就更模糊了。H.LA.Hart為了要界定“什么是法律”寫了一部經典著作The Concept of Law,然而從Hart書中對法律的定義,亦無法獲得令人信服的答案。正義概念亦復如此。林誠二教授在財團法人滿寬文教基金會支持下完成的近著《民法問題與實例解析》一書中,從“煙霧彌漫中”尋到了煙害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找到了正義的答案。林教授穿透煙霧森林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指出正義的所在,同時印證了世界知名法學家Edgar Bodenheimer(1908—1991)方法論的科學性,法律上所謂的正義,是可以,而且本來就應從事實的角度去觀察理解的。
“正義”概念倘不從事實的角度加以具體化,根本就是一席說不清楚的空話。僅游走顧抽象的法律概念,而不切入其社會具體情事及其實用目的,一味從事形式法律概念分析者,Rudolf yon Jhering即譏謹其為“概念法學”(Begriffsjurisprudenz)。荀子譏“馬非馬也”(即白馬非馬)之說,惑以用名以亂實。以法律抽象要件事實直接視為社會具體事實,本來就是邏輯思考物化的謬誤(fallacy 0f reification),追逐法條概念,格物而不能致知,實屬貽患學林。果真“盡信書,不如無書”乎?!
臺灣地區民法學界開始以案例事實闡釋抽象法律概念的學者,首推王澤鑒教授,王教授的案例分析方法澤被無數臺灣學子,也間接影響司法判決。桃園地方法院一位法官在他的判決中引述王教授的見解,大膽的寫出某則“最高法院”‘的判例“為本院所不采”的司法意見,一時法律正義似乎失去了現時的判斷準則,實則多了一個未來的判斷準則,后來臺灣地區“民法””第407條終于被修正刪除了。實例分析,正如已故王伯琦教授所描述的,往往可以為超前立法找出一條出路。林教授擅長于民法體系的分析,涉及的課題在林教授的表列中一覽無遺,而林教授巧妙地將抽象法律概念融入案例事實,再將具體事實反推出法律概念的法學方法,放眼當今民法學界的論述中,極具特色,不可多觀。林教授的實例分析方法,逸出1870年代美國哈佛大學Christopher Columbu Langdel建立的“案例研究”法(ease law study),只側重歸納、演繹而鉆入牛角尖,形成形式主義(formalism)的牛角尖正義。林教授以實例分析追尋法律正義的法學方法,貫穿法律與社會生活,頗具實用主義的功夫,其與日本關西大學學者高森八四郎在平成3年,就日本民法第110條逾越代理權表見代理之正當理由所作案例分析,兩者比較之下,但見林教授論述鋪陳及概念實質性之說明,于法律正義具體化之過程更見明晰,更易于理解。法律案例分析法,可以遠離法律虛無主義(nihilism),林教授諸多民事案例分析的論述中,正義從來就不是一種令人看不懂的虛擬語辭。雖然,我不好意思公開承認我的膚淺民法知識得之于林教授的實例分析著作。然而,平日一遇有民法上的疑義,首先參閱的資料就是備置在書桌上幾部林教授案例分析的論著。林教授這部《民法問題與實例解析》近作,出現在我的書桌上,猶如20世紀50年代美國知名女作家Anne Mor
row Lindbergh所描述的“gift from the sea”,在我民法知識困頓中,漂來護體,一頭鉆進去,彌足珍貴。
林教授這部近著是一部值得精讀的民法經典著作,其實例分析的視野寬廣,將民事法學帶入Law ands的領域,格局放大。值此民事法律思潮朝向全球化的趨勢中,前有日本東京大學田中耕太郎早年提出的世界私法,后有2003年當代美國學者Harold J.Berman主張,“多元文化世代法律”(multicultural wodd law)必須透過后革命信念(postrevolutionary belief)始能維護變遷中社會的需求及價值,林教授的這部近作,正迎合了這種法律思維的潮流。未來世界法律潮漂,將流向一個難以預測的空間,已非任何人所能掌握與預斷。而就臺灣地區民事法律體系進行實例分析的法學著作,匯引世界法律思湖注入法律生命中,其宏觀的視野必將開創臺灣地區民法走向全球化的領域。
林教授這部《民法問題與實例解析》巨著,不僅可貴亦值得一讀,至于其余的價值就留待讀者自我評斷了,是為之序,期勉共享一頓民法盛餐。
2005年5月3日
王寶輝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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