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學界對明清時期法律制度的研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對這一時期證據制度的研究卻顯得相對薄弱,蔣鐵初博士的《明清民事證據制度研究》一書將目光聚焦于這一時期的民事證據問題,可以說是對該時期法律制度研究的拾遺補缺,其積極意義自不待言。
相對于刑事訴訟而言,民事訴訟的主體是普通百姓,因而民事訴訟中的證據運用更具有代表性。由于法律制度與實踐存在繼承性,明清時期的證據法律制度及司法實踐中的收集、運用證據的做法對現代社會司法實踐仍然存在一定的影響,對其進行研究,既有利于吸取傳統證據制度中合理的內容,為豐富我國現行證據立法提供資料及為司法實踐提供參考素材,亦有助于克服現行證據法存在的不足,做到古為今用。
現有的法律著作中對于古代證據制度的介紹大都以證據方法為綱,關注的是證據制度的靜態狀況。而該書以專論的方法分別論述證據制度的形式、原則、特點及各種證據方法、證據在訴訟過程中的運行、影響證據制度的背景要素、證據制度的近代化等五個方面內容,較為全面地展示了明清民事證據制度的理論與實踐、現象和成因、過去與將來等內在聯系,有助于我們認識明清民事證據制度的全貌。該書研究重點突出,詳略得當,沒有追求面面俱到,如在方法中論中重點探討了民事證據方法中最重要的兩種方法,人證與書證,內容詳盡;對于鑒定制度則落墨較少,而這與明清時期的民事訴訟重視人證與書證而很少適用鑒定的狀況是一致的。此外,在背景要素論中對倫理與證據法則的關系論述亦較為詳盡,這能夠反映出中國傳統法律重視倫理的特色。
創新是學術研究的生命力和價值之所在,盡管學術創新可以表現在多個方面,如選題新、立意新、觀點新、方法新、資料新等,但要真正做到學術創新,又談何容易。雖然學術創新是一件頗為困難的事,但作者還是在這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在我看來,書中的觀點較有新意的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事證據法在形式上以判例為主。因為立法中與民事證據制度有關的內容很少,因此,關于民事證據法的內容主要體現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實踐中。由于古代社會有編著案例的傳統,因此這些判例中的內容能夠為其他司法官員參考適用,因而具有規范性質。二是在證據方法上重視人證及書證。在各種證據方法中,人證和書證在訴訟中受到司法官員的重視;由于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間的糾紛,糾紛發生前雙方一般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的階段,通常會留下書面憑證或請人見證。三是情證兼用是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的理想模式。對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司法官員欲予以認定,一般應滿足有證據支持及符合情理兩個條件。四是對疑難案件的處理方式多樣。依據舉證責任的分擔裁判案件,對疑難案件拖延審理。依據倫理規范來選擇裁判事實,將案件移送至上級審判機構,勸當事人息訟,對當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甚至不予認定事實都是解決疑難案件的方法。五是民事證據制度的近代化較早。民事證據制度的近代化始于19世紀中期以后中國境內租界地區司法主權喪失,而刑事證據制度近代化則始于清末法律改革。在晚清時期的法律變革中,民事證據法受到的阻礙比刑事證據法制受到的阻礙要小得多。
證據法史是證據法學與法律史學的交叉學科。要想做好證據法史的研究,除了要掌握法史學研究的基本方法之外,而應具有一定的證據法知識。該書的作者曾經撰寫過學術專著《中國近代證據制度研究》,已對如何運用現代證據法理論研究證據法史進行過有益的嘗試。在這本中,作者繼續了這一探索,將明清時期的證據制度與實踐同現代的證據法相比較,并以現代的視野對當時的證據制度進行剖析,如在論述清代司法官員主張聽取證言應聽有知者的證言,而對于無知者的證言不必拘泥的觀點時,作者就指出,現代證據法理論認為證人證言證明力的大小與證人記憶能力、認知能力有密切的關系,清代官員的這一觀點顯然與現代證據法理論存在某種暗合。這一研究方法在本書多處出現。這表明作者為了做好證據法史的研究,對證據法學理論的研讀是下了一定的工夫的。
蔣鐵初博士階段讀的是法制史,讀博期間就對法制史中證據制度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撰寫過學術專著《中國近代證據制度研究》,博士后擬繼續研究這一課題,打算寫一本《中國古代證據制度研究》。
我非常理解他的遠大抱負,但認為博士后只有短短的兩年時間,要在兩年內讀完中國古代相關的資料,即時13以繼夜地工作,恐怕也難以做到,所以有必要縮小范圍?紤]到目前尚無研究明清民事證據制度的專著出版,而這一時期有關民事訴訟案件的記載還是相對較多的;從時間看,明清與近、現代靠得也比較近,所以憑直覺認為這一選題還是可行的,是有可能出成果的,因而建議目前先研究明清時期的民事證據制度。他欣然采納了我的建議。呈現在讀者面前的這部著作,是蔣鐵初博士的博士后研究報告。
本書的出版,也意味著他的博士后研究即將完成,希望他回到杭州后,繼續進行中國古代證據制度的研究,實現其宏大抱負。
李 浩
2008年3月24日于南京師范大學隨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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