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分為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和環保有關的是自然環境,也就是自然界中可以被人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如大氣、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礦藏等。人們將被利用的自然物質和能量稱為資源,把將來可能被利用的物質和能量稱力潛在資源。然而,人類一直在利用自然環境,不斷地改造環境。但是,人類的經濟活動和改造自然的活動必須不能超過兩個界限: (1)從自然界取出的各種資源,不能超過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2)排放到環境里的廢棄物不能超過環境的納污量,即環境的自凈能力。依據人類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大致分為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兩類。近年來,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頻繁發生,更加提醒人類應該保護環境,保護地球。
目前我國環境法律體系主要是由五部分構成: (1)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是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基礎,是各種環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據。把環境保護作為國家的一項職責和基本國策在憲法中予以確認,對環境保護的指導原則和主要任務作出規定,就為國家環境保護活動和環境立法奠定了憲法基礎。我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等對環境保護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 (2)環境保護基本法。1989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作為一部綜合性的基本法,它對環境保護的主要問題作了全面的規定。 (3)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環境保護單行法規一般比較具體詳細,是進行環境管理、處理環境糾紛的直接依據。它在環境法律體系中數量最多,占有重要地位。它是由土地利用規劃法、環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護法等組成。(4)環境標準。(5)其他部門法中的有關環境的法律規范。
環境保護的目標責任制就是通過簽定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單位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 這一制度明確了一個區域、一個部門及至一個單位環境保護的主要 責任者和責任范圍,理順了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在環境保護方面的
關系,從而使改善環境質量的任務能夠得到相應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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