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法、商法、經濟法定位與功能的研究方法 王保樹
摘要: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研究民法、商法、經濟法的定位,是為了改善人們的視角,而揭示三法不同的定位并不意味著將它們之間的分隔絕對化。越是定位的不同越意味著需要交融,越意味著需要互動、互補,越意味著在準確把握三法特性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其在綜合調整社會關系,解決社會重大問題上的作用。通過討論它們的定位,發揮三法各自的優勢,并以彼優勢克服己劣勢,實現三者交融、互補、互動,這,
才是根本目的。 關鍵詞:定位/交融/互補/互動
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法學界曾進行過一次民法、經濟法的大討論。在那次討論中,人們還沒有單獨提出商法,實際是將民法、商法一起考慮的。由于討論的大背景缺乏實然的環境,雖然我國已經開始進行改革,但還沒有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因而缺乏實踐的支撐,使討論不可避免地遇到許多困難。這次討論已經過去20多年,但有太多的經驗和教訓值得總結,其中之一就是關于民法、商法、經濟法(以下簡稱“三法”)定位與功能的研究方法。當時,由于法學教育與法學科學研究恢復時問不長,而這場討論又來得很快,來不及先討論研究方法。今天則不同了,學術研究可以從容地進行,探討一下關于三法定位的研究方法,不僅有必要也具有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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