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1993年《公司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公司設立門檻過高,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對上市公司監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有效的應對手段等。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立法機關分別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對<公司法>進行了三次修改,特別是2005年的修訂對公司法律制度作了重大變動。
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條,十三章,規定的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公司的設立制度。新《公司法》取消了1993年《公司法》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二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三萬元;擴展出資方式,并提高了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放寬了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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