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9846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注釋本.21
- 作者:法規中心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9年3月
- 入庫時間:2009-6-14
- 定價:13
圖書內容簡介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制定物權法高度重視,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進行了六次審議。并在2005年7月將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眾提出的意見1萬多件,并先后召開100多次座談會和幾次論證會,還到一些地方進行專題調研,充分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群眾、專家學者、中央有關部門等各方面的意見。經對草案反復研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比最初的草案有了較大改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將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決定。經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制定物權法總的原則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全面準確地體現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同時加大對國有財產的保護力度,防止國有財產流失;全面準確地體現現階段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維護農民利益。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依據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三條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第四條 平等保護原則
第五條 物權法定原則
第六條 物權公示原則
第七條 公序良俗原則
第八條 本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及其例外
第十條 登記機構與統一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職責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時間
第十五條 物權效力與合同效力的區分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的關系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復制
第十九條 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
第二十一條 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登記收費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條 特殊動產變動的登記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法律文書、征收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二十九條 繼承或者受遺贈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三十條 合法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三十一條 非依法律行為進行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物權爭議解決途徑
第三十三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三十五條 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請求權
第三十六條 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與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第三十八條 物權保護方式的適用及行政、刑事責任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的含義與基本內容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 征收
第四十三條 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第四十四條 征用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有財產的范圍、性質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國家所有權
第四十七條 國有土地范圍
第四十八條 自然資源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四十九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五十一條 文物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五十二條 基礎設施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五十五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出資人制度
第五十六條 國有財產的保護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管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集體財產范圍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決是程序
第六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財產狀況公開
第六十三條 集體財產權的保護
第六十四條 私有財產范圍
第六十五條 保護私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私有財產保護$
第六十七條 企業出資人及其權利
第六十八條 法人財產權
第六十九條 社團財產的保護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含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行使.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權利義務
第七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共有的范圍
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與利用
第七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設立
第七十六條 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七十七條 住宅變經營性用房的限制與條件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七十九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屬與使用水
第八十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費用分攤與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管理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關系
第八十三條 業主義務與權益維護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相鄰關系處理原則
第八十五條 處理相鄰關系依據
第八十六條 用水與排水相鄰關系
第八十七條 相鄰關系中通行權
第八十八條 相鄰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第八十九條 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相鄰損害防免關系
第九十一條 挖掘土地等危害的防免義務
第九十二條 損害的避免與補償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條 共有的含義與共有的形式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條 共有財產的管理
第九十七條 共有財產的處分或者重大修繕木
第九十八條 共有物管理費用的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物的分割原則木
第一百條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條 應有份額的轉讓與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零二條 共有物上的債權債務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關系性質不明時的推定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時的份額確規則
第一百零五條 他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條 遺失物的轉讓與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八條 善意取得的動產上的原有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獲得遺失物的返還與送交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 收到遺失物的通知及公告義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遺失物保管義務
第一百一十二條 保管費用和報酬請求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第一百一十五條 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孳息的歸屬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家、集體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條 用益物權人的權利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條 用益物權人因征收、征用而獲得補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
第一百二十三條 合法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養殖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雙層經營體制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互換、轉讓的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 承包地調整
第一百三十一條 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三條 依招標等其他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轉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的法律適用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含義。
第一百三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與限制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一百四十條 土地的利用與用途變更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土地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的權屬
第一百四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條 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形式與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建筑用地使用權流轉后的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建筑物等設施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而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筑物等設施的流轉而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及其補償
……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五編 占有
附則
附錄
本書共1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