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書第七版發行以來,有兩件刑法大事值得提及:第一件事是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本次刑法修訂最主要的亮點,是對我國的刑罰論作了重大完善,使得我國的刑罰結構、量刑制度與行刑制度更為嚴密,“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導向更加明確。伴隨《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產生了很多值得研究的課題。例如,與刑法修正案相沖突的司法解釋的清理問題。當刑法修正案修改了刑法某一條文時,最高院、最高檢以往針對該條文所發布的司法解釋,其中有些內容會因與修正案沖突而無效。目前,存在這種現象的司法解釋不少n司法解釋哪些部分仍可適用、哪些部分已經無效,法官、檢察官并非總是能夠準確把握。為了避免司法解釋的適用錯誤,最高院、最高檢應將清理這些司法解釋的工作提上議事日程。再如,刑事立法的方式問題!缎谭ㄐ拚(八)》的發布容易強化“刑法修正案是當前我國刑事立法的唯一方式”這一看法,但其實修改、完善我國刑法的方式是多兀的,例如,200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將刑法典第381條、第410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征用”,這一修訂對刑法第381條、第410條的罪名與構成要件均有重要影響?梢,在刑法修正案之外,還存在其他的刑法修訂方式,立法者完全可以根據情形需要,采用多元方式進行刑事立法。
第二件事是自2010年10月1日起最高院主導的量刑規范化改革在全國法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從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強化量刑公正,有助于扭轉刑法學界與司法機關長期以來“重定罪、輕量刑”、“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對無論是刑法學還是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僅靠最高院制定幾個量刑規范化的文件,不可能真正實現量刑規范化。量刑規范化屬于系統工程,需要良好的司法體制、高素質的法官等各種配套因素的支撐。并且,量刑規范化并不意味著完全剝奪法官在法定范圍內的刑罰裁量權。不允許法官有絲毫自由裁量的余地,僅靠幾個量刑規范化的司法解釋(文件)來量刑,雖然可能做到量刑的規范化,但難以保證量刑的公正化?傊,應當謹防量刑規范化在我國演變為量刑機械化或者僵硬的規范化。
本書的本次修訂反映了上述最新成果: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修訂了正文;依據《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確定了最新刑法條文的罪名;增補了第七版以來包括《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在內的所有司法解釋。同時,為了便于更為自如地使用本書,在目錄前增加了“凡例”;為了充分發揮部分司法解釋“附則’’的作用,在附錄中增設了“司法解釋的附則規定”;為了控制篇幅,忍痛刪除了本書第二至七版的“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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