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如何解釋憲法和制定法的?對于這些法律解釋的基本問題,沃繆勒的這本書突破了前人訴諸民主憲政本性之類的抽象論點,摒棄了概念法學和以法官為中心的前人進路,另辟蹊徑,指出,任何法律解釋進路都植根于關于法官個人能力和判決效力的制度前提與經驗前提。作者運用政治學、經濟學、決策理論等一系列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論證了:法律解釋總體上是一種嚴重的經驗性不確定性下的決策活動。受制于信息和能力,法官應該運用有限而且謹慎的方法來解釋制定法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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