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主要解讀與詮釋了法治思維、法治方法的意蘊;論證了法治思維的行程過程,認為權力修辭向法律話語的轉變應該成為法治時代的意識形態。作者試圖從法律方法論的角度闡明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關系;認為法治思維可以抑制權力的傲慢,但是需要法律人對以往法學所揭示的“法治思維的前提之殤”進行修復,建構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以便使所有的判斷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既不純粹地根據制定法的推論或解釋,也不拋開制定法的規定去探尋“法律”的實質意義,而是在遵循法律規則和法律思維規則的基礎上,探尋恰當的、用于說服的裁判理由,在思維的過程中落實法治作為規則治理的事業。在法治時代需要把法律的運用當成一門藝術,把法律、價值、社會與案件事實結合起來,在法律運用中謀篇布局、統籌帷幄,使人們的法治思維建構在法律推理、法律解釋、法律論證和法律修辭等方法論的基礎之上,通過“我要給你講法治”來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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