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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法總則(王利明法學教科書)
    編號:68675
    書名:債法總則(王利明法學教科書)
    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中國人大
    出版時間:2016年4月
    入庫時間:2016-5-17
    定價:49.8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債法總則是關于債的一般規則。傳統債編模式主要是以合同法為中心建立起來的,債法體系主要圍繞合同法進行結構設計,表現為強烈的合同法主導型的結構。債法總則大量替代了合同法總則的內容。本書作者主張仍然保留債的概念和債法總則,并強調債的一般規則對合同法的指導作用。我國債法總則的設計,應當將本來應當屬于合同法總則的內容回歸合同法,將僅僅適用侵權法的內容回歸侵權法。債法總則中主要規定的是債的發生原因、標的、種類、效力、變更、保全、轉讓、消滅等。本書共分三篇17章,完整呈現了作者在債法總則領域的系統研究和深入思考。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編 債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債之概述
    第一節債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債的要素
    第三節債的效力
    第四節債與責任
    第二章 債法概述
    第一節債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債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債法的體系
    第三章 債的分類
    第一節典型之債與非典型之債
    第二節種類之債和特定之債
    第三節金錢之債和非金錢之債
    第四節本金之債和利息之債
    第五節選擇之債和簡單之債
    第六節繼續性債務和非繼續性債務
    第七節方式性債務和結果性債務
    第四章 多數人之債
    第一節多數人之債概述
    第二節連帶之債與按份之債
    第三節可分之債和不可分之債
    第二編 債的發生
    第五章 債的發生原因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債的發生原因概述
    第二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第六章 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
    第一節合同與合同之債
    第二節侵權行為與侵權之債
    第三節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的關系
    第四節侵權法的擴張對債法體系的影響
    第七章 締約過失之債
    第一節締約過失之債概述
    第二節締約過失之債的構成
    第三節締約過失行為的類型
    第四節締約過失責任與其他責任
    第五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第八章 無因管理之債
    第一節無因管理之債概述
    第二節無因管理的分類
    第三節無因管理與相關制度的關系
    第四節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第五節無因管理的效力
    第六節無因管理之債的消滅
    第七節準無因管理
    第九章 不當得利之債
    第一節不當得利之債概述
    第二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
    第三節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第四節給付型不當得利
    第五節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第六節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
    第七節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排除
    第十章 非典型之債
    第一節自然債務
    第二節懸賞廣告
    第三節法定補償義務
    第四節獲利返還之債
    第三編 債的效力
    第十一章 債的履行
    第一節債的履行概述
    第二節債務履行的原則
    第三節債務履行的主體
    第四節債務履行的標的
    第五節債務履行的時間和地點
    第六節清償抵充
    第十二章 債的變更
    第一節債的變更概述
    第二節債的變更與和解協議
    第三節債的變更的效力
    第十三章 債的移轉
    第一節債的移轉概述
    第二節債權轉讓
    第三節債務承擔
    第四節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第十四章 債的擔保
    第一節債的擔保概述
    第二節保證合同概述
    第三節保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節保證合同的主體
    第五節保證合同的內容
    第六節保證合同的效力
    第七節保證責任
    第八節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第九節共同保證
    第十節最高額保證
    第十五章 債的保全
    第一節債的保全概述
    第二節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三節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十六章 債務不履行
    第一節債務不履行概述
    第二節債務不履行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第四編 債的消滅
    第十七章 債的消滅
    第一節債的消滅原因概述
    第二節清償
    第三節抵銷
    第四節提存
    第五節免除
    第六節混同
    第七節更新
    主要參考書目





    精彩片斷
    法國學者達維德指出,“債法可以視為民法的中心部分”①。債法總則是關于債的共通性規則的規定,確立了債的一般規則。其是基于總分結構,在區分債法總則和分則的基礎上形成的。所謂總分結構,就是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von die Klammer ziehen或 von die Klammer setzen),區分共通性規則與特殊規則,將共通性規則集中起來作為總則或一般規定,將特殊規則集中起來 編為分則或作為特別規則加以規定.② 總分結構原本是就民法典體系構建而確立的理念和技術,《德國民法典》起草人在借鑒這一理念的基礎上,在民法典中首創了債法總則。在我國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就是否設置債法總則,一直存在爭議。1999年的《合同法》是在統一了原有三部合同法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內容完整、體系嚴謹的法律,它對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作出了規定,形成了相對獨立和完整的合同法體系,這與傳統大陸法系的債法總則僅將合同作為債的發生原因進行規定存在明顯區別。在合同法體系形成以后,債法總則的內容大多被合同法總則所涵蓋,因此,我國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審議稿)在第三編和第八編中分別規定了“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但并沒有規定單獨的“債法總 則”。2009年《侵權責任法》的頒行采納了侵權法獨立成編的觀點,構建了完 整的侵權責任法體系。因為我國已經頒布了獨立的《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且正在制定的民法總則也要規定法律行為制度,這些內容都涉及債權債務關系,因而是否有必要設置債法總則,就值得考慮。但本書認為,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之中仍有必要設置債法總則。 債法總則的設置符合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的立法傳統。我國自清末變法以來,一直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特別是德國的立法經驗,在《大清民律草案》等多個民法典草案中設置了獨立的債法總則。1930年舊中國民法的債編共分為兩章:通則和各種之債,共604條。其中所謂“通則”即為債法總則。該法典雖 經多次修改,但總分結合的體系一直保存了下來。新中國成立以后至《民法通則》頒行前的四次民法典草案中都有債法總則的規定。1986年《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部分規定了債權且在相關規則的排列上明確體現了總—分結構的安排,表明立法者對未來民法典的構建仍然承認債法及其總則為民法典的重要內容。這些都表明,設置債法總則已經成為我國的立法傳統,我國未來民法典編纂應當尊重這一傳統。債法總則的設置有助于提升民法典的體系性。德國學者Reiner Schulze認為,債法的總分結構的優點首先在于,其有利于減少債法規則的重復,增加民法典的體系性,便利債法規則的適用。① 民法法典化其實就是體系化,而體系化的標志之一是債法總則的設立。體系化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體系整體結構的 和諧一致,債法總則的設立可以使債法總則制度與民法的其他制度相互銜接,從而實現民法典體系的內在統一。具體來說,設立債法總則對于構建民法典體系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一方面,有利于整合債法自身的體系。債的概念和基本制度可以為具體債法制度提供一個具有統領意義的框架,在這個框架之下,具體債的制度得到指引,并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如果不設立債法總則,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具體債法制度中的共性內容難以得到體現,不利于對這些制度的系統把握。② 因此,債法總則所設立的共通性規則可以滿足債法體系性的 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構建財產權制度的體系。財產權制度主要包括物權法律制度和債權法律制度。債權是相對于物權而言的,債權和物權是民法上兩種非常重要的權利,既然在民法典中設立物權編,自然應當設立債權編或債法總則編,否則,民法典的體系將顯得支離破碎、極不對稱,而且可能使規范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散亂無序,這也不利于對財產關系的正確認識和理解,從整體影響民法典體系的和諧和體系化程度。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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