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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律師(漢譯大眾精品文庫.文化類)
    編號:9594
    書名:美國律師(漢譯大眾精品文庫.文化類)
    作者:[美]馬丁.梅耶
    出版社:江蘇人民
    出版時間:2002年11月
    入庫時間:2002-11-15
    定價:30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錄
    序言
    第一部分總論
    第一章律師:律師業鳥瞰
    第二章律師:技巧與功能
    第三章法學院:律師的搖籃
    第四章法學:法律的源泉
    第二部分律師與人
    第五章刑事案件:現狀
    第六章刑事案件:未來
    第七章個人傷害及其他侵權行為
    第八章法律公正的理念與貧困問題
    第三部分律師與事務
    第九章商業律師事務
    第十章華盛頓的行政律師事務
    第十一章專門律師事務
    第四部分基本設施
    第十二章法律的出版
    第十三章法院的運作
    第十四章法官的個性
    第十五章最高法院:總論
    譯者后記


    序言
    錯誤比疑惑更容易孕育真理。
    —弗朗西斯·培根
    1
    1961年,《學!芬粫霭婧蟛痪,我偶然碰到我在一所大學
    做教育學助教的表兄。他對這本書贊不絕口——你在街上隨便碰
    到什么人,即使不是你的親戚,他們也會對你的新作恭維一番,就
    是從來沒有讀過這本書的人也是如此——他還問起我的下部新作
    是什么。
    我說:“是《律師》!
    他撇了撇嘴說:“哦,那可是個很大的題目!
    的確如此。在我曾試圖研究過的領域中再沒有比與這些以最
    聰明的頭腦應付最艱巨的問題的人們打交道更愉快的事情了。在
    從事這項研究五年多的時間里,我逐漸感到人們即使并不完全理
    解律師對某個具體問題的想法,卻仍然可能相信律師擁有某種富
    有成效的思考方式——事實上,在人類經驗的某些領域,律師式的
    思維習慣的確反映了對事物的正確理解。當然,這并沒有使我忘
    記這會是一個很大的題目。
    2
    除了這件工作本身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之外,法律和律師本身
    也是擺在研究者面前的一道難以逾越的障礙。對法律和律師的研
    究仿佛就是一次獵取蛇鯊的危險之旅,因為捕獵者本身也許就
    是蛇鯊們眼中的食物。讀者面前的這本書可能才是他們眼中真正
    的怪物,因此,雖然在蛇鯊的群落中他們也許相互并不友好,但是
    出于對某種危險的共識,他們也會成為同仇敵汽的朋友。在對法
    律和律師的描述中,作者有一種奇怪的似乎在屠殺同類的感覺,盡
    管他仍然堅信著這件工作的價值。因此,在寫這本書的日子里他
    常常想起這樣的句子:
    只要屠夫來到身邊
    海貍就會轉頭側目
    滿臉帶著莫名的羞澀。
    1965年夏天,阿貝·福塔斯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而此時
    我正受《紐約時報雜志》之托撰寫一篇關于華盛頓律師事務所的文
    章。我要寫的這家律師事務所從前名叫“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律
    師事務所”。這家事務所的負責人瑟爾曼·阿諾德曾經是聯邦上訴
    法院的法官,我寫信給阿諾德先生希望得到他的幫助,得到的答復
    是:
    我當然非常歡迎您能來參觀我的住所。這里有較悠久的
    歷史,曾經是拉法耶特侯爵1824年重訪美國時的住地。但
    是除此之外,我非常抱歉不能對您所寫的文章提供更多的幫
    助。律師行業總是對行業內部人士參與寫作有關自身的文章
    這一點非常敏感……如果我們的事務所中任何成員向您提供
    有關律師事務所工作的任何信息,他都會遭到指責。我希望
    你能對此表示理解,并體諒我的無禮之處。
    您的誠摯的朋友
    瑟爾曼·阿諾德
    經過阿諾德法官的允許,我在本書中發表了這封回信,但是我
    還是不得不有失風度地再次提及他最近出版的個人回憶錄(這幾
    乎是不可避免的)。在這本回憶錄中有一章專門談到了“阿諾德、
    福塔斯和波特律師事務所”。他完全有理由堅持認為在這本回憶
    錄中他對所運用的材料絕對把握了分寸,而倘若他在任何一篇文
    章或一本書中向他人提供了信息都會把自己置于任人擺布的地
    位。由此看來,他在這封回信中所持的理由才能站得住腳。
    〈律師職業道德準則》第對條規定:
    凡以告示、廣告、游說、私人關系和任何不正當的私人會
    見等手段來謀取律師事務的皆不為本行業允許。任何間接的
    謀取此職業的廣告,如在報紙上發表言論,將律師照片與其處
    理的案件同時公開出版,鼓吹案件所涉及的巨大利益,抬高律
    師地位及自我吹噓等等行為,違背了律師行業的傳統和謙遜
    嚴謹的作風,因此應當受到譴責。
    第27條行業準則所帶來的問題并不亞于其余46條規定加在
    一起所造成的麻煩。自1908年《美國律師職業道德準則》頒布以
    來,它已經過了六次修正。盡管上述引文中的第二句話才是這條
    準則的關鍵,但是它卻是自始至終惟一沒有被修訂過的一句話。
    而官方對這條準則的闡釋之一,正如律師們所說的那樣,是與阿諾
    德法官面臨的難題“完全一致”的:
    “任何律師事務所不得默認雜志上公開發表的對該事務所悠
    久歷史的贊譽之詞,也不得被列為社區福利基金的法律顧問!
    在此基礎上,1963年,一家由年輕律師組成的律師事務所由
    于與《生活》雜志合作,發表了贊譽性的圖片報道而受到了設在紐
    約的上訴部的嚴厲指責。顯然,類似懲罰并非對所有人都一視同
    仁一一路易斯·尼澤爾。梅爾文·貝里、杰克·艾爾利西等人就公開
    發表過某些如同馬戲小丑一般的自我吹噓卻沒有遭到非議。不過
    規矩是依然存在的。由于外行人根本無法判斷律師的工作質量,
    并且廣告的惡性競爭將會破壞律師行業的正常秩序,因而這條行
    業規定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有存在的必要。然而,由于向社會隱瞞
    了律師的工作內容和他進行這些工作的方法,因而,一方面,律師
    職業的隱秘性阻止了有利于促進律師工作的批評意見;另一方面
    又激起了動搖人們對律師行業的信心的議論。對本書的作者來
    說,這條規定確實令律師們如鯁在喉。
    但是不管怎樣,我事實上還是通過種種方式幾乎訪問到了所
    有我想要訪問的人。很多較有名氣的律師對于曾被路易斯·D·布
    蘭狄斯稱為的“公開的責任”與對第四條行業準則具有同樣的熱
    情。許多人都能夠理解書本與法院一樣不應當允許匿名證據的存
    在,并且也不會反對自己的話被別人引用;而另外一些人(也許是
    受政府部門的影響則完全不明白說出話來讓人引用卻不允許提
    及說話人的姓名其實是很不負責任的做法。還有些人正常地接受
    了訪問,但最后卻突然宣布他所說的話不能用于發表。
    這種情況向采訪者提出了道德上的難題。當然,如果接受采
    訪的人只同意將采訪結果作為“背景”資料,那么除非在完稿時得
    到被采訪人的特別許可,作者只好不提及引文的出處。如果被采
    訪者從一開始就提出不能透露姓名,那么我就只能將其作為接受
    采訪的條件接受下來。但是如果我發現被采訪者在訪問結束時出
    于過度謹慎要求我不要透露姓名,因為他自認為他所說的話可能
    會給他帶來麻煩,那么我就只能根據自己的判斷來做出決定。要
    是匿名請求在采訪結束時才提出,而同時這家律師事務所的負責
    律師不反對我提及其真實姓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它盡管是
    第對條行業準則明令禁止的,也應當被提及),我完全可以忽視這
    些并非有效合同而只是出于自身目的的規定——但是當然按照新
    聞采訪的第1條行業守則:記者不能利用采訪的內容傷害接受其
    采訪的人。

    3

    關于本書所使用的幾個術語:
    全書習慣用“律師”(Lawyer)一詞來指“委托代理人”(Attor-
    ney),原因一部分正如前面用“記者”( Reporter)來指“新聞記者”
    (Joumalist)一樣,另一部分原因是電話黃頁書中將律師都列在
    “Lawyer”一詞的下面,電話公司認為最方便的稱呼也正是我所希
    望的。
    本書所使用的“法官”(Judge)一詞通常是指審理法院或中間
    上訴法院的法官,而另一個“法官”(Justice)則指的是各州最高法院
    和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這種區分可能與紐約州的習慣有所不
    同,但保持一致對我來說似乎具有更重要的意義。事實上,我曾試
    圖用“Judge”一詞來稱呼所有法官,以沿襲查爾斯·沃倫在其經典
    著作《美國歷史上的最高法院》的做法,但是報刊行業強烈反對我
    的這種打算。
    全書對各種類型的法官——青少年事務法官、家庭事務法官。
    遺囑檢驗法官。刑事、民事以及小額賠償法官等——大都使用了統
    一的稱呼,除非涉及到特殊情況,在某些地方必須使用特定的稱呼
    以避免引起混淆(例如,底特律用“Recorther”來指治安法官,紐約則
    用“Sumegate”來指遺囑鑒定的法官等)。同樣,“州”這個詞也貫穿
    全書,雖然有些州也稱“聯邦”。如果律師協會的成員資格是強制
    性的,則其被稱為“州律師團體”;若其成員資格為非強制性的,則
    稱其為“律師協會”。
    4
    我深深地感謝那些在本書隨后的章節里留下姓名或沒有留下
    姓名的律師們。我還要特別感謝幾位將我引薦給他們所從事的事
    務領域內的律師并且幫助我安排訪問時間的人士,他們是:加利福
    尼亞法律繼續教育學院的菲利克斯·斯坦普夫、已故的南加利福尼
    亞大學教授哈羅德,W·所羅門、芝加哥大學社會學系教授莫里斯·
    杰諾維茨、新罕布什爾州國際事務理事會的維克多·克里特、衣阿
    華州的詹姆士·米拉尼、新墨西哥州的魯夫斯·普勒、美國律師協會
    刑事案件司法最低標準研究計劃負責人理查德·A·格林、紐約的
    諾瑞斯·達瑞爾、勒爾·戈特萊伯、保羅. 迪維特、悉尼·法伯、斯圖爾
    特·斯貝塞爾和莫瑞.辛格。我希望他們對此書的出版感到滿意。
    我對波士頓賓漢姆、達納法爾德律師事務所的約翰·坎遜先
    生的崇高謝意不僅僅是因為他為我提供的幫助。我的這位親愛的
    朋友雖然只有23歲,但卻極富個人魅力,對生活充滿了信心和希
    望,然而同時他卻克服著小兒麻痹癥給他帶來的痛苦井忍受著必
    須依靠拐杖生活的煩惱。他熱愛審理法院中激烈辯論的場面,但
    就在他即將成為一名成熟的律師時,一場車禍不幸奪走了他的生
    命,時間為1967年1月20日。誰都不會忘記與他一起度過的美
    好時光。
    在我的訪問結束后,一些人士的文章依然不斷給我以難以衡
    量價值的幫助和啟迪。對他們我也要致以特別的感謝,他們是:加
    利福尼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羅杰J·特瑞納、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法
    官亨利·J·弗倫德利、關稅與專利上訴法院法官吉爾斯·里奇、聯邦
    通訊委員會委員李·羅溫格、密執安大學法學院院長弗朗西斯·A·
    阿倫、哈佛大學教授亨利,M·哈特、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小哈伯特·
    維切斯勒、芝加哥大學教授小哈利·卡爾文、耶魯大學教授亞歷山
    大比克爾。那些提供了令人信服而又極具價值的意見的人們數
    量之多難以在此—一羅列,但他們肯定知道自己所提供的幫助,在
    此我深深地感謝他們。我同樣感謝紐約市律師協會,它藏書豐富
    的圖書館在這五年之中讓我受益匪淺。
    以下是幫助我校對全部或部分手稿的朋友:愛德華·Q卡爾、
    弗恩慷特里曼、悉尼·法伯。阿爾弗雷德·W·甘斯、里奧·哥特里
    伯、里查德·A·格林、馬克·格羅斯、小杰佛里·哈薩德。羅伯特·霍
    茲、德爾馬·卡倫、李·洛文杰爾、大衛·萊斯曼、斯圖爾特·斯貝塞
    爾、菲利克斯·斯坦普夫、赫伯特·斯圖爾茲以及我的父親。他們花
    費了大量寶貴時間為我提出修改意見,使我避免了許多尷尬;至于
    文中遺留的問題,則完全是我自己的疏忽所造成的。
    本書第一章和第二章的一部分曾在《紳士》上登載過:第三章
    的某些部分曾經發表于《哈潑斯雜志》;第五章和第六章也曾登載
    于《星期六晚郵報》;第七章的一部分曾發表于《紅色書刊》;第十章
    曾出現在名為《引導》的電視節目中!缎瞧诹磬]報》早期刊登過
    的一些文章也部分地融入了各個章節之中。為此,我也要感謝以
    下人士的幫助,同時也感謝他們的雜志社提供這些文章。他們是:
    哈羅德·菲歇爾、巴德·哈特和羅杰·尤曼。
    我同樣也要感謝哈普爾與羅出版社的瑪格里特·穆森女士,她
    具有極大的耐心和仁慈的胸懷和令人驚異的編輯技巧;還要感謝
    我的妻子,她容忍了寫作此書時的巨大不便,表示了所有的理解,
    并從自己的工作中抽出時間來為她的丈夫整日奔波。我的孩子們
    如今也已長大,他們欣然接受了由于父親寫書給他們的生活所帶
    來的所有混亂,為此我也要深深地感謝他們。
    對于那些認識我父母的人,他們很容易理解我在本書扉頁上
    的題詞的含義;對于不認識他們的人,任何解釋也不足以表達我對
    他們的感激之情。
    馬丁·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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