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家的行政以實現人民福祉或稱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其邏輯起點和最終歸宿。行政
介入的過程必須體現為對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福祉的追求,體現為對市民、市場的補充性,體現為對諸多主
體、諸多價值和諸多利益的均衡性。對于新世紀中國行政法制建設和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來說,架構科學的
行政評價的標準和體系,既是迫切的任務,又是遠大的課題。如何克服政府介入的消極作用,確保行政進
行自我拘束,防止其從憲法所確立的責任體系中分離出去,是各國憲法學和行政法學所面臨的共同課題。
‘‘依法律行政”本身意味著法律賦予行政以框架和秩序,設定其權限范圍,賦予其相應的裁量余地。行政法
學不僅要分析行政國家的現狀,而且還必須開拓對行政權力規范和制約的基本理論和制度,形成能夠作
為政府權力運作行動指南的法哲學和法治觀念?茖W的行政法學原理和理論體系的任務,就是要抑制行
政國家的消極作用,同時又要充分利用行政國家中行政權的積極能動作用,建立健全民主主義的參與機
制,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共利益并保護和發展個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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