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512
- 書名:國家工作人員舉報知識讀本(監督與預防職務犯罪)
- 作者:李衛國等
- 出版社:中國方正
- 出版時間:2002年11月
- 入庫時間:2002-11-7
- 定價:16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言
在和平與發展的時代,腐敗成為阻礙社會前進的重要因素。腐
敗既反映社會問題,也反映政治問題。腐敗具有極大的危害性,被
稱為國際通病,喻為社會毒瘤,不僅破壞經濟秩序,而且影響社會
穩定,破壞安定團結,妨礙社會發展。社會要進步,要發展,就得
同腐敗進行斗爭,正是在腐敗與反腐敗的力量對比與較量中,社會
才得以不斷向前邁進。反腐敗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更是人民群眾的
強烈要求。
我們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反腐敗,把反腐敗著成是關系到黨和國
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在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一批腐敗分子被
繩之以法。但是,反腐敗畢竟是一場生死搏斗,反腐敗形勢相當嚴
峻。
在反腐敗的斗爭中,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
等機關承擔著艱巨而繁重的任務。人民群眾給予反腐敗以大力支
持。是反腐敗的力量之源。人民群眾向專門機關提供了大量的案件
線索,解決了反腐敗的案源問題,并盡力協助調查,監督和督促專
門機關對腐敗案件進行查辦,從而推動反腐敗工作深入發展。
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關鍵在于監督。舉報是依靠群眾監督反腐
法胸有效形式。從1988年深圳市檢察官們創建第一個舉報中心至
今,已經建起全國性的舉報網絡體系,形成了完備的工作機制,舉
報成為公民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銳利武器,在預防和懲治腐敗中發
揮了巨大作用:一是廣泛宣傳預防和懲治腐敗的政策,傳播法律知
識和舉報常識,普遍提高公民行使權利、熱心支持和參與反腐敗工
作的積極性;二是為專門機關提供了大量案件線索。據統計,檢察
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腐敗和犯罪案件中 80%以上來源于舉
報;三是強化查處腐敗的力度,形成對腐敗強有力的威懾;四是巨
大的舉報網絡構成一個廣泛的社會監督體系,形成對腐敗的動態監
控,具有良好的預防功能,可以有效地遏制、預防和減少腐敗的發
生。
多年的實踐充分證明,舉報是現階段反腐敗的有效形式。江澤
民總書記曾經給予舉報充分的肯定:“前一段反腐敗斗爭有一條重
要經驗,就是堅決相信和依靠群眾,把發動群眾舉報和專門機關依
法查處結合起來。這樣做的好處是,既有助于發現問題,又有助于
有秩序地進行。這條經驗,要繼續堅持下去。對舉報人要注意保
護,舉報有功的要給予表彰和鼓勵”,這既是對舉報工作的最高評
價,也是對舉報工作的殷切期望。
但是,現實生活和工作實踐表明,一方面,很多干部和群眾非
常支持反腐敗,但是對舉報卻不是十分了解,不懂得反腐敗的政策
和相關法律,想舉報又不知如何舉報,或者不能在舉報的同時有效
保護自己,結果遭到打擊報復,一些舉報人甚至犧牲了寶貴的生
命。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在被舉報之后,不知如何是好,有問題的
想方設法對抗舉報,甚至追查、報復舉報人,結果不僅侵害了舉報
人的權利,而且因為沒有及時向組織坦白交待而得不到寬大處理,
相反因為侵害舉報人權利而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沒有問題的干部
在受到惡意舉報或不實舉報的時候,不知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
益,因而蒙受不白之冤,卻又不知如何為自己洗去惡名,為惡意舉
報所累。所以,很有必要不斷加強對舉報的宣傳,全面普及舉報常
識和法律知識。
為此,我們專門編寫這本舉報知識讀本,就是希望通過舉報在
傳,鼓勵廣大干部和群眾有效運用舉報方法勇敢地同腐敗分子作斗
爭,從而形成良好的監督與預防腐敗的社會氛圍。同時,促使干部
和群眾在進行舉報時加強自我保護,避免因反腐敗遭到打擊報復。
另外,也幫助無辜干部避免因惡意或不實舉報而受到各種侵害。
編者
2002年 3且
目錄
第一章舉報與舉報權利
一、什么是舉報
舉報
舉報與監督
檢舉與控告
舉報與告狀、訴訟
舉報與信訪
“打小報告”
二、舉報權利
舉報權利
舉報權利的內容
舉報權利的法律依據
舉報義務
三、舉報主體、容體和內容
舉報人
個人舉報
單位舉報
個人舉報和單位舉報的區別
單位控告
被舉報人
自首
舉報線索
舉報事件事件
四、舉報的作用
舉報的作用
舉報與社會穩定
舉報中心是專門機關對外聯系的“窗口”
舉報宣傳作用
舉報威懾和預防作用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的懲處作用
檢舉機關舉報工作的保護作用
直接依靠人民群眾同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分子
作斗爭
形成對腐敗的監督機制
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權利
1989年嚴厲打擊經濟領域犯罪活動
五、舉報的產生
“舉報”產生的社會背景
“舉報”產生的政治背景
“舉報”產生的法制背景
改革開放對打擊經濟領域職務犯罪提出的新要求
全國第一家舉報中心
舉報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
全國第一部舉報電話
六、歷史上的舉報
我國古代關于檢舉義務的規定
我國古代關于誣告的規定
我國古代關于自首的規定
我國古代的“舉報箱”
“紅色”舉報箱
舉報與“三反”斗爭
第二革舉報機制與制度
一、舉報機制
舉報機制
舉報權利的實現
舉報的實現機制
舉報的激勵機制
舉報的保障機制
舉報的制約機制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機制
實現向檢察機關舉報的權利
檢察機關舉報網絡
檢察機關舉報網絡的作用
二、舉報制度
舉報制度
我國古代的監察和監察制度
三、檢察機關舉報工作制度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制度
檢察機關舉報制度的特點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的性質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的特征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的依據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的內容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的任務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的基本原則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的基本程序
舉報中心的反饋與催辦
舉報中心答復舉報人
檢察機關的舉報宣傳
舉報工作聯絡員制度
舉報豐富和發展了檢察檢舉、控告制度
舉報制度充實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四、紀檢監察機關舉報工作制度
黨的紀律檢查部門的性質和職能
監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責
紀律檢查委員會控告申訴部門的職責
紀律檢查委員會控告申訴工作的原則
檢察機關舉報工作與紀檢監察機關舉報工作的
區別
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舉報案件中的
聯系
第三章舉報受理機關及受理范圍
一、舉報受理機關
目前我國設立舉報機構的機關
二、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范圍
(-)貪污賄賂案件
貪污案
挪用公款案
受賄案
單位受賄案
行賄案
對單位行賄案
介紹賄賂案
單位行賄案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隱瞞境外存款案
私分國有資產案
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瀆職案件
濫用職權案
玩忽職守案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徇私枉法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私放在押人員案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
環境監管失職案
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放縱走私案
商檢徇私舞弊案
商檢失職案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
權利和民主權利的案件
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訊逼供案
暴力取證案
虐待被監管人員案
報復陷害案
破壞選舉案
三、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案件范圍
(一)紀檢機關受理案件范圍
(二)違反黨紀的錯誤種類
政治類錯誤
組織、人事類錯誤
經濟類錯誤
失職類錯誤
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類錯誤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
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
(三)監察機關受理案件范圍
四、其他機關受理案件范圍
公安機關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的案件
海關受理的案件
稅務機關受理的案件
審計機關受理的案件
第四章舉報與受理
一、進行舉報
(一)確定被舉報人及舉報內容
向檢察機關舉報時對被舉報人的要求
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時對被舉報人的要求
(二)確定舉很受理機關
確定舉報的受理機關
(三)保持正確舉報心態
舉報心態
正義型舉報
邪惡型舉報
“相向”舉報
“中間型”舉報
不實舉報
實名舉報
提倡實名舉報
“錯告”
誣告陷害
保持舉報的合理心態
單位控告心態的特點
單位提出控告的原因
單位不正當控告心態的避免
(四)選擇舉報方式
舉報的方式
電話舉報
信函舉報
來訪舉報
網上舉報
信函舉報、電話舉報、來訪舉報的優缺點?
舉報方式的選擇
寫舉報信
打舉報電話
二、舉報受理
舉報受理
受理舉報的機構
舉報中心為舉報提供的便利條件
舉報箱
舉報受理的工作內容
接聽舉報電話
拆閱舉報信件
接待舉報人
登記舉報線索
舉報線索的審查
舉報案件線索的分流
非管轄案件的處理
公民扭送被舉報人情況的處理
自首案件的處理
文明接待室活動
第五章舉報的查處
一、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舉報案件
(-)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案件的特點
材料的處理
(二)初步校務
初步核實
初步核實的任務
初步核實的方式
初步核實的方法
初步核實的程序
初步核實的實施
對初步核實結果的處
(三)紀檢監察立案
紀檢監察立案
紀檢監察立案的條件
紀檢監察立案的要求
(四)紀檢監察立案的程序
審查立案材料
《立案呈批報告》
審查批準立案
立案決定的通知與通報
重要案件備案制度
(五)調查
案件調查
調查前的準備
擬定調查提綱
調查實施
調查的方法
行使強制性措施
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時對監察對象的權力
“兩規”和“兩指”
(六)調查終結
調查織結
綜合分析案情
審核材料
鑒別證據
認定錯誤事實
錯誤事實材料與本人見面
提出定性處理意見
撰寫調查報告
調查的后續工作
(七)移送審理
移送審理
移送審理的條件
移送審理的審議
(八)案件的審理
紀檢機關的審理
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
審理職責范圍
紀檢機關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紀檢機關審理案件工作程序
監察機關審理案件
監察機關審理案件的內容
監察機關對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的復審
復核
(九)處理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的種類
對黨組織紀律處分的種類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紀律處分
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對政紀案件的處理方式
監察建議和監察決定
行政處分的種類
國家公務員的處分和解除
二、檢察機關查處舉報案件
(-)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檢察機關管轄案件的特點
檢察機關對舉報線索的處理
檢察機關對舉報線索的管理
(二)舉報初查
舉報案件的初查
初查的目的和任務
初查的內容
初查在舉報工作中的地位
初查的主要作用
初查的方式
初查的范圍
舉報初查的程度
舉報初查的手段
舉報初查的基本步驟
舉報初查的證據
舉報初查的證明責任
初查的證明
初查中收集證據
初查證據的判斷
詢問證人
初查中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初查秘密進行及其范圍
(三)舉報案件的立案
立案
立案的條件
立案的標準
立案的程序
立案決定書
(四)舉報案件的偵查
偵查
偵查的內容
訊問犯罪嫌疑人
詢問證人
勘驗、檢查
搜查
辨認
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扣押郵件、電報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鑒定
偵查終結
強制措施及其種類
拘傳
拘留及其條件和要求
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區別
逮捕及其條件
檢察院行使批準逮捕權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條件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及其義務
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偵查實驗
偵查工作的辦案期限
三、舉報調查的協助
舉報人舉報之后應做的工作
舉報人協助調查
舉報人發現舉報失實或錯告的處理
第六章舉報風險與救濟
一、舉報風險及其規避
舉報風險
署名舉報和匿名舉報
匿名舉報失實的原因
多頭舉報
不要多頭舉報
密碼舉報
舉報應當注意的事項
二、舉報保護
舉報保護
檢察機關保護舉報人的措施
檢察機關舉報保密規定
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形式
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舉報人行為
提倡實名舉報并不是要求實名舉報
舉報人的自我保護
三、舉報補償和賠償
舉報補償和賠償制度
因舉報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第七章 表舉報獎勵
舉報獎勵
獎勵舉報人
以舉報為營利方式對舉報獎勵的影響
檢察機關的舉報獎勵制度
對舉報人獎勵的實施
第八章舉報相關法律知識
一、違法與犯罪
違法
犯罪
故意犯罪
過失犯罪
共同犯罪
單位犯罪
職務犯罪
二、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能力
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
三、刑罰
刑罰及其種類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緩刑
四、訴訟
訴訟及其種類
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及其種類
民事訴訟法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行政訴訟及其特征
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
行政訴訟法
起訴
公訴
刑事訴訟的自訴及其條件
“告訴才處理”
不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上訴
刑事上訴、抗訴的期限
五、申訴
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的范圍
民事行政申訴
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的范圍
刑事申訴的期限
刑事賠償及其范圍
請求刑事賠償的條件
六、刑事訴訟的管轄與回避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
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的回避制度
七、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
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人民檢察院的設置
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之間的權力配置
檢察機關在偵辦案件中的分工
上級檢察院行使的檢察權
檢察官的職責和義務
公安機關的性質和職能
人民法院的性質
判決
執行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
關系
八、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訴訟當事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
自訴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與被告人
九、時效
刑事訴訟中的追訴時效
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
十、其他
扣押
羈押
通緝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的時間及律師的權利
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也可定罪
處刑
立案監督
“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的含義
附錄: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
案件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舉報工作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暫行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要案線索備案、初查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
機制的若干規定
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具體實施辦法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管理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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